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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
2019-10-10

1、企业使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等,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、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,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。

2、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(质量比)低于10%的工序,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。

3、推荐处理措施

(1)低浓度、大风量废气,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、活性炭吸附、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;

(2)高浓度废气,优先进行溶剂回收,难以回收的,宜采用高温焚烧、催化燃烧等技术;

(3)油气(溶剂)回收宜采用冷凝+吸附、吸附+吸收、膜分离+吸附等技术;

(4)低温等离子、光催化、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;

(5)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处理和恶臭异味治理;

(6)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;

4、控制要求:

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kg/h的,除浓度稳定达标外,去除效率不能低于8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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